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东莞某劳务派遣公司为新员工小黄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不料小黄入职后却意外猝死,理赔之路也风波不断。
小黄入职两天意外猝死
2021年8月6日,小黄应聘到东莞某劳务派遣公司从事装车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公司随后为小黄购买雇主责任险。而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小黄已成为该公司的新增入职人员,公司需在5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新增人员的申请。
没想到入职2天后的凌晨,小黄在上班期间晕倒在工作岗位上,因抢救无效而离开人世。在小黄死亡的当天早上,劳务派遣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新增小黄为记名投保人的批改手续,并在当日上午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
后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务派遣公司向小黄家属一次性赔偿了55万元。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拒赔。保险公司认为,小黄的死亡时间是在2021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而劳务派遣公司申请雇员名单批改的时间是在2021年8月8日的早上,批改生效时间则是在8月9日,事故发生时并不在保险期内。劳务派遣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50万元
东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东莞某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变更新增雇员名单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存在不当行为。一是关于小黄作为新入职员工保险生效时间的问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若劳务派遣公司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批复后新增人员被列入人员名单的时间应与新增人员的入职时间一致。因此即使劳务派遣公司提交新增员工名单时小黄已经死亡,但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仍对小黄生效,因此小黄已属于被保险人。二是关于小黄的死亡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的问题,由于保险合同并未将猝死作为免赔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小黄的死亡与工作无关,因此小黄是在工作期间死亡,可认定为工伤情形。
最终,东莞中院认定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赔偿5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劳务派遣公司为新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新员工的保险期间是从其入职日期起算,报批手续只是对入职事实的确认,只要用人单位在保险条款约定期限内履行了报批手续,不论新员工是否出险,保险对新员工的生效时间均是从新员工入职当天开始。用人单位在投保保险后,应与保险公司作出及时有效的沟通,这不仅是对用人单位权利的维护,也是对雇员权益的保障;而保险公司在理赔中也应该尊重事实,不应遇到问题就消极地一拒了之,忽视被保险人的客观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