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公司公布的电费公摊情况有异议,但物业公司拒不提供费用明细及相应凭据,业主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视为其认可业主主张的电费公摊数额。
吴某所居住的小区在开发建设报装电表时,将保障房电表与商品房电表错换,导致保障房业主承担的公摊电费与实际情况不符。后小区服务中心联合相关单位沟通处理,将保障房电表与商品房电表重新备案调整,并通知业主对历史公摊电费差额进行调正及补退费。小区物业公司单方出具统计表,主张以应缴物业费冲抵应退费用。吴某作为保障房业主,对上述退费数额有异议,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吴某提供了从供电局处取得的电费明细,并自行制作统计表主张退费数额。物业公司经法院多次提醒要求限期提供费用明细及相应凭证,仍拒不提供。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提供的统计表附有供电局出具的电表数据及电费明细,且考虑了总面积及不同房型面积,有一定合理性。虽然该统计表未充分考虑业主实际入住情况及缴费起算时间,但该数据由物业公司持有,其在指定时间内拒不提供相应凭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视为其认可吴某主张的数额,遂依法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冲抵后的剩余部分费用。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