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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老东家”的秘密, 他当上了老板……

发布时间:2024-08-17 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因不满公司对自己的岗位调整,陆某一气之下,带着两位同事离职后自立门户,随之一起带走的还有“老东家”的多项技术秘密。他们复刻产品,以极低价销售抢占“老东家”市场份额,致其经济损失1700余万元。

  2023年底,经太仓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太仓市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四年,另外两位同事也以同样罪名分别领刑。

  感到“不公平”,高管决定另找出路

  陆某的“老东家”是一家外资企业,在国内生产、销售卡箍等各类汽车零部件。这些专有技术则由外国总部独家授权。

  2005年,20岁的陆某就进入了这家企业工作,一做便是14年。凭借自己的努力,陆某实现了“升职加薪”的理想,从基层作业员逐步做到项目经理。2016年,根据企业安排,陆某升任该企业下属的昆山分公司厂长。

  “走上人生巅峰”的他满怀干劲,尽心尽力维护客户关系,带领业绩不理想的分公司逐步走出了困境。

  然而,外国总部认为昆山分公司业绩普通,计划关闭分公司。根据安排,陆某回到原企业后职级会降低。

  明明自己既有苦劳也有功劳,却要遭受降级这种“不公正”待遇,陆某觉得:“在外资企业职业生涯很不稳定,干一辈子也没什么前途。”

  此时,他想到了一个“贵人”。2018年初的时候,陆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从事汽车塑料零部件生产的沈某。当时,沈某询问陆某是否有意向出来单干,表示可以合作。

  想到了这个邀约,陆某觉得让沈某投资自己开公司是一条更好的出路。下定决心后,他便开始谋划起来。一人难成林,陆某想到了自己多年好友及下属于某。2018年6月,他找到了分公司生产经理于某,问他愿不愿意和自己一起跳槽出去单干。

  于某也是这家企业的老员工,2011年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企业工作,主要负责引进设备、建立生产线、改善工艺线路等工作,工作经验非常丰富。因为两人私交甚好,陆某到分公司工作不久后,便将于某调任至了分公司。

  于某当即表示要跟着陆某走。两人商量下来,一致认为要做最熟悉的卡箍产品,也只有这个产品,他们有信心可以成功复刻出来,并且抢占市场。

  卡箍是汽车散热系统和供油系统专用连接部件。他们就职企业生产的卡箍产品,性能优异,在中国市场份额达45%,长期处于行业领头羊地位。陆某也全流程跟进了该公司的卡箍项目,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

  于某则可以解决最重要的生产模具和生产设备问题,因为于某掌握了许多型号的卡箍模具图纸。外派期间,他还结识了国外的二手设备供应商,完全有条件买到需要的生产设备。

  另外,他们又拉来了懂质量管理的韩某。韩某知道这种“内鬼”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心里有所顾虑。陆某劝他:“外资公司生产的卡箍没有申请国家专利,只要我们保管好图纸,对外统一口径说是自己生产研发的,不会查出问题的。”

  同样不愿意一辈子打工的韩某欣然同意,把与卡箍生产相关的所有资料带了出来。

  低价竞争,抢占“老东家”市场份额

  图纸在手、设备也能买到,陆某心里有了自立门户的底气,立刻联系了沈某商量合作生产卡箍事宜。“这个产品在国内竞争对手很少,行业竞争不激烈,而且使用率很高,不容易被市场淘汰。”陆某信誓旦旦向沈某介绍了卡箍的优势所在。

  并且,他向沈某保证,“在一年内达到盈亏平衡。”陆某反复强调自己14年来的经验和能力,并没有告诉沈某,他们只是复刻了外资企业的卡箍。

  2018年9月,韩某等人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沈某的出资企业持股60%,陆某妻子持股12%,韩某妻子持股9%,于某母亲持股9%。

  2018年10月,于某率先离职,前往国外购买、验收生产设备。2019年3月,韩某和陆某也先后离职。

  为何陆某三人没有自己持股,也没有立即到新公司到岗?因为他们明白,离职后有两年竞业限制期。于是,陆某等人从老东家离职后,人事关系先挂靠在其他企业内,等到2021年4月,三人才正式入职新公司。“但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基本就是我在管理经营,于某和韩某也是这样操作的,于某负责生产业务,韩某负责工程开发和客户开发。”案发后,陆某交代。

  公司成立后,陆某等人利用“老东家”的模具图纸,让模具厂生产了卡箍冲压模具。2019年10月起,生产线正式动工,复刻的卡箍产品连型号都与“老东家”制定的几乎一样,仅在最后两位进行了修改。

  “我们的卡箍和外资企业一模一样,但是价格便宜多了。”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他们完全不考虑收益,以极低的价格向老客户推荐其复刻的产品。新公司90%的销售额均来源于此。

  综合履职,守护企业商业秘密

  2021年7月,外资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陆某、于某、韩某三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抓获归案。作为太仓地区首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太仓市检察院受邀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围绕认定商业秘密关键要素的“非公知性”“保密性”“同一性”“价值性”等制作了详细的引导侦查提纲,夯实证据基础。

  2023年4月,该案移送太仓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该院根据在案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剔除重复秘点和存在泄密可能性的秘点,准确认定13个秘点数量。

  辩护人提出的“商业秘密所在的卡箍冲压成型模具仅具有部分贡献度”观点,办案组经咨询相关专家后确定,冲压成型模具是卡箍产品主要价值和竞争优势所在,属于核心技术,对于后续环节具有奠基作用,技术贡献度可以认定为百分之百,应当以卡箍产品全部利润认定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损失。

  一般来说,全部利润是通过“侵权产品数量×单件利润”的公式进行计算。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可以确定,产品利润如何计算?

  经审计,韩某等成立的公司利润额为负数,这就意味着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无法成为侵权金额的计算类目。最终,该院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权利人企业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的计算方式,准确核定权利人企业利润损失金额为1700余万元。2023年11月,太仓市法院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陆某、于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鉴于权利人企业仍有部分经济损失未得到赔偿,经太仓市检察院移交线索,2023年12月27日,苏州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规定,支持权利人企业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除了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外,太仓市检察院还坚持因需施策,多次走访该外资企业,研究总结出造成其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的六方面原因,2023年8月8日,该院制发《风险提示函》,围绕新入职员工保密环节管理、商业秘密保密识别及等级规范建设、商业秘密信息管理、涉密人员管理、跨境商业秘密传输接收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防控建议。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_320/suzhou/202408/t20240813_100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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