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机价格高且更新迭代快,“出租”手机的业务悄然兴起。近日,朔城区人民法院张慧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手机”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刘某与某网络租赁公司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租赁了一部iPhone14 Pro手机,协议对租金、租赁期限、逾期支付违约自动转为买卖关系等作出明确约定,刘某收到手机并确认手机型号正确且能正常使用,然而刘某仅向该网络租赁公司支付两期租金后就再未支付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刘某构成违约,应向网络租赁公司支付买断款8211元(买断款=买断价-已支付租金),经网络租赁公司催要,刘某一直未按合同履行约定,该公司遂将刘某诉至本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分期向网络租赁公司支付手机买断款。
法官提醒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在当下手机型号更新迭代如此之快的环境下,许多年轻人因为租赁成本低、商品时髦等优势而跃跃欲试,故以租代买这种细水长流的消费趋势在他们当中逐渐流行起来,租手机似乎是花较少的钱享受最新的手机体验,这看似“精打细算”的背后,实则暗藏着法律风险,租赁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租方与租赁方在进行交易时,都应该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自身义务。法院在此提醒,生活中千万不要为了“面子”进行“超前消费”、“过度消费”,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进行理性消费,莫让“超前消费”变成“超钱消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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