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八地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在高温环境下工作 你需要了解这些“热”知识
8月22日上午,自贡市、泸州市、绵阳市、南充市、宜宾市、德阳市、乐山市、成都市等8地陆续发布了高温红色预警信号。此前一天,四川省气象台发布高温黄色预警:预计8月22至26日,盆地大部日最高气温可达35-39摄氏度,其中,资阳、泸州东部、自贡东部、内江东部、成都东部、遂宁南部、广安西部、达州南部的局部地方可达40摄氏度或以上。
持续不断的晴热天气不仅易引发火灾,更为户外劳动者增添了人体中暑乃至罹患热射病的风险。今年4月初,省高院开庭审理我省首起“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案件,案涉建筑工人在作业状态下突发热射病晕倒并于数日后死亡,家属奔波近6年仍未获得工伤认定,该案的公开审理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那么,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工作期间中暑或患热射病能否认定为工伤?“职业性中暑”认定工伤缘何如此一波三折?围绕劳动者关心的“热”知识,记者采访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年珂。
焦点一
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
近日,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联合发文,本月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元至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3元至23元,有效期5年。据悉,这是我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首次确定高温津贴标准以来,第三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力维护了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享有的多项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如休息权利、劳动报酬权利、健康保障权利等。我省通过一系列政策规定和措施的实施,确保了这些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年珂表示。
《办法》明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即为高温天气。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还应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降温饮料、必需药品、具有防暑降温设施的休息场所和急救人员、急救药品等服务,且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年珂补充道。
在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方面,《办法》也有所规定。“例如,按照气温划分,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于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群体,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年珂举例道,当日最高气温达到一定标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或减少工作时间,并且,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另一方面,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完善高温天气作业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在劳动者出现中暑等症状时,用人单位应立即提供救治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或及时送医治疗。
“《办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应尽的预防义务,如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年珂表示。
焦点二
“职业性中暑”认定为工伤有哪些难点?
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热射病作为最严重的中暑类型,指因暴露在高温高湿环境中引起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温超过40摄氏度,伴有皮肤灼热、心动过速、意识障碍(如谵妄、惊厥、昏迷)等多器官系统损伤的严重临床综合征,严重情况下会导致死亡。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实践中,将职业性中暑认定为工伤的却极少。
年珂认为,中暑和热射病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导致。“具体来说,如果中暑或热射病是在高温环境下从事高强度劳动时发生的,且经过职业病医疗机构鉴定为职业病,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分类与目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劳动者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等。但如果中暑或热射病并非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而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的外界因素引发,那么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年珂解释道。
年珂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工伤认定确实存在一些难点,比如劳动关系难以认定、证据难以获取或者工伤过程难以证明等。“认定工伤的首要条件,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我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发现,部分劳动者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丢失,或自身缺乏保留相关证据的意识,往往会陷入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的困境,后续的工伤认定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成立,工伤的认定需要提供的诸多相关证据也令不少劳动者举步维艰。“一方面,用人单位可能为了逃避责任而故意隐瞒证据,劳动者自身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都可能导致证据缺失。另一方面,工伤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这使得工伤过程的证明变得十分复杂,特别是对于热射病等职业病来说,其发病地点可能不在工作岗位、发病时间可能不在工作时间,工伤认定的因果关系变得更难认定。”
律师提醒
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工伤认定和赔偿至关重要。第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平时要学习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依法维权。第三,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的,劳动者可以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申请时效一般为一年。第四,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如果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或争议无法解决,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或咨询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