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张某承租陈某(另案处理)自建房生活居住。2023年4月开始,张某容留容某、韦某、李某等3名以上失足妇女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提供食宿,并为容某、韦某、李某等3名以上失足妇女介绍、招揽嫖客,抽取提成。张某非法获利2350元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被告人张某在其居住地为失足妇女提供食宿,容留、介绍3名以上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分成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案发后,张某积极退缴违法获利以及缴纳罚金。另查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均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