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张某容留、介绍卖淫!乐东法院宣判→

张某容留、介绍卖淫!乐东法院宣判→

发布时间:2024-08-31 来源: 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张某承租陈某(另案处理)自建房生活居住。2023年4月开始,张某容留容某、韦某、李某等3名以上失足妇女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提供食宿,并为容某、韦某、李某等3名以上失足妇女介绍、招揽嫖客,抽取提成。张某非法获利2350元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被告人张某在其居住地为失足妇女提供食宿,容留、介绍3名以上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分成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案发后,张某积极退缴违法获利以及缴纳罚金。另查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均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6232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