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31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肖薇)公司的客户微信群,在大家看来,是能长期经营的“资源人脉”,但在法律上,它可能是禁止擅自私用的“商业秘密”。 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员工离职,却不返还公司客户微信群及粉丝,被判立即停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8000元。 刘某原在A公司就职,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他的工作内容是“社群运营”,即在公司购买微信群粉丝后,负责管理这些微信群。 不久,A公司出资设立B公司,刘某被调岗至B公司,并于2022年1月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书》。 2022年10月9日,刘某向B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要求刘某将其管理的108个商业客户微信群转回给公司,刘某转回了93个,却留下15个微信群,共计1317名粉丝。并且,他将群中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移除,让公司失去了对15个微信群的控制权。 A、B两家公司认为,微信群中包含的客户信息、交易习惯、营销策略等,均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范畴,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遂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何为“商业秘密”?依据《反不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微信群属于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信息群,群内粉丝是该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吸引到的,其中包含了客户的特殊信息,该信息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具有秘密性。 同时,案涉微信群能节约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综上,案涉微信群具有商业秘密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该案中,刘某离职后未将涉案的15个微信群转回公司,并将原有工作人员微信群管理权限移除,这些行为足以认定刘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对该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案涉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传播范围等,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8000元。 客户微信群作为企业经营销售的重要资源,往往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这已逐渐成为一种商业秘密。法官提醒,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生存和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要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坚决抵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而企业员工则应加强行为约束,认真执行竞业禁止和相关保密协议,切实防范违法风险。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2/75/14225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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