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纠纷多数发生在作为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之间,但出嫁的女儿以与父母存在关于彩礼的保管合同关系为由,要求父母返还保管的彩礼18万元,法院该怎么判?
父母与女儿因彩礼归属对簿公堂
原告张某乙系被告张某甲、王某的女儿。2020年6月,经媒人介绍,原告与案外人林某定亲,两被告收取彩礼18万元。之后,原告与林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女。原告与男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男方家庭条件并不宽裕,为补贴生活支出,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彩礼,均遭到拒绝。原告称,甚至在自己住院生产急需医疗费时,两被告也不愿返还,故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彩礼18万元。
面对张某乙的诉请,被告张某甲、王某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以返还彩礼为由起诉被告,诉讼主体不符。被告收取了18万元属实,按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结婚时男方或男方家庭支付给女方家庭,并由女方父母支配的钱物,并不是给女方个人的。被告收取的彩礼是原告丈夫的家庭赠送给父母的,并不是赠送给女儿的。因此所收受的彩礼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亦不存在保管关系。
被告说,本来父母收了彩礼,也准备给女儿置办嫁妆、婚宴,并准备拿出几万元还礼给男方。但至今原告与男方未办婚宴,是因为他们认为男方定的婚期不好,且男方未重新商定婚期。此外,被告称,原告因彩礼一事还对被告进行过辱骂,并损坏被告家中财物,被告曾报警处理。故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酌情判决父母返还女儿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彩礼的归属之争。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据此,在女方父母与女方本人无法对彩礼的归属、处置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法院认定本案中两被告收取的彩礼18万元,应为女方父母及女方家庭共同所有,结合彩礼的数额、支出情况、嫁妆及婚宴的置办情况及原、被告当前的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形,参考当地习俗,酌情确定由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毕。
罗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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