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多次在“小美美容美发店”充值,并陆续进行消费。一年多后,张女士又来到店里消费,发现招牌换成了“小靓美容美发店”,虽然经营者换成了小靓,但为张女士提供美容美发服务的工作人员及所提供的服务没有明显变化,且这次消费也能使用之前的充值卡,张女士便没有太在意,并在消费后又充值了666元。
几个月后,小靓将“小靓美容美发店”转让给小帅,并变更了经营者为小帅,但未更换招牌。又过了几个月,当张女士再次前往该店面消费时,发现招牌换成了“小帅美容美发店”,经营者是小帅。张女士本以为可以跟以往一样扣划会员卡余额、继续接受服务,却被告知:老会员需要再次充值、转卡升级后,才能继续消费。
张女士认为,这是强制消费,不充值了,要求把之前充值的666元退还。然而,小帅却称,张女士是在小靓美容美发店充值消费,跟小帅美容美发店没有关系,不承担退卡退钱的责任。无奈之下,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靓、小帅退还666元及支付利息。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小靓向张女士退还666元并支付利息,小帅对小靓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毕燕燕指出,本案中,张女士在小靓美容美发店充值666元,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目前666元未进行消费。
小靓美容美发店是由小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因此小靓要依法对小靓美容美发店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店面转让后的一段时间内,个体工商户仍为“小靓美容美发店”,只是经营者变成了小帅。小靓与小帅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小帅在受让该店后,需承担该店顾客未消费完的所有预付卡金,继续完成客户的消费。也就是说,小帅对张女士在小靓美容美发店尚余的充值预付款承担继续完成消费的义务。目前“小靓美容美发店”已经注销,张女士无法消费,故张女士请求小帅退还666元及支付利息,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