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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课被划伤颈部,谁来担责?中山市第一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9-07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夏日炎炎,不少人会选择游泳这项运动健身。不过,在游泳过程中也要注意安全,如果发生人身损伤,该找谁来担责呢?中山一居民报名了一对一的游泳培训课,不料,在游泳期间被另一名学员的指甲划伤颈部皮肤。谁来担责?因为协商赔偿金额不一致,该居民将游泳培训机构以及将其划伤的学员全都告上法院。近日,本案经中山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定两被告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小雯与A公司签订一对一游泳培训课。上游泳培训课的过程中,小雯与同在游泳的另一学员小桃相撞,小桃的指甲划伤小雯的颈部皮肤。事后,双方经过调解处理未果,小雯遂将小桃及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349.74元、后期医疗费6500元、交通费42.74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等,共计7892.48元。

  中山市第一法院经依法审查相关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小雯与A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参加A公司开办的一对一游泳培训课。小雯到A公司上课学习游泳,教练员在旁边指导。当小雯游至游泳池一头时,与正在游泳并掉头转身的小桃迎面碰撞,小雯被小桃指甲划伤颈部。

  事后,小雯到中山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颈部皮肤挫裂伤”等,产生医疗费用349.74元,医嘱建议:门诊随诊、换药;必要时做plasma治疗,5次一疗程,估计需要治疗费用65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关于赔偿责任认定,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及监控视频,小桃在公共泳池游泳时,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游泳过程中与小雯发生碰撞并将其划伤之事实,双方无争议。法院认为小桃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A公司作为小雯游泳学习的培训方,在公共泳池中进行教学活动,应对学员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根据监控视频显示,A公司的教练员在小雯身边进行教学指导时,在本案碰撞事故发生前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因此,A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

  综合两被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小桃与A公司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认定方面,法院指出,关于小雯的损失,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诉求,法院认定医疗费349.74元,交通费42.74元,两项合计392.48元,由小桃赔偿70%即274.74元,由A公司赔偿30%即117.74元。关于小雯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因小雯受伤未达到伤残等严重程度,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小雯诉求的后期医疗费65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小雯提交的中山市人民医院治疗意见为“必要时做plasma治疗......”,并不能证实该治疗及费用必然发生,故法院对小雯诉求的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若后续小雯确需治疗,可待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为此,法院判决小桃赔偿小雯损失274.74元;A公司赔偿小雯损失117.74元;驳回原告小雯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7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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