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至6月,杨某等8人以修建养殖场为名,暗地里非法采磷矿8000余吨,近日,因犯非法采矿罪,主犯杨某、张某被金阳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23年2月底,杨某等4人一同商议好采矿相关事宜后开始找矿,找矿途中与另外4名被告人又达成共识,约定好各自出资、分工、提成。随后,杨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养殖场为名,与村民签订合作养殖协议书,租用村民耕地后便在金阳县与雷波县交界处开始非法采挖磷矿。
2023年3月至4月,杨某等人共采挖并出售磷矿4300吨,经相关部门鉴定价值200万余元。2023年5月底至6月初,杨某、张某等人再次非法开采磷矿3916.26吨,雇佣货车运输到雷波县某码头堆放,在联系好买方准备出售期间被当场查获。后经相关部门鉴定,3916.26吨磷矿价值182万余元。
近日,金阳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参与旁听。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等8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法律,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决:主犯杨某、张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从犯梁某、马某等6人分别判处1年5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不等。全案追缴违法所得137万余元,并对扣押磷矿依法没收。8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法官提醒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矿产资源流失,还对原有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和安全事故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均属于非法行为。
(凉山中院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