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奎屯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奎屯大队
告知人:闫赫、郑辉
被告知人:钟*勋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8月10日19时09分,钟*勋驾驶牌号新A2**9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行至连霍高速3799公里,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钟*勋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钟兆勋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高支队奎屯大队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