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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往返两地,且无法提前预知外出时间,因而无法按照规定提前提交书面申请。面对这一难题,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依法批准高某经常性跨市县外出的申请,为高某回归正常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办案人:王超
职务: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我父母身体不好,因为看病欠了很多钱,全靠我一个人跑货运维持,就连货车都是贷款买的,经济压力特别大。如果不能出去,真是不知道该怎么活下去了……”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哽咽地对我们检察官说。
前不久,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在对辖区内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时,遇到了向司法所提出“经常性往返于沈阳、大连两地”申请的社区矫正对象高某,遂出现了这一幕。
了解具体情况后,我们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发现,今年5月22日,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于6月5日开始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高某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市,如确需离市,应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但高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在某货运平台APP上接取订单,此类订单时效性极强,难以提前预知并提交申请。高某的妻子长期居家照顾两个孩子,无经济收入;高某的父母身患疾病,正在接受治疗。高某的货运收入既维持着全家生计,又要偿还因父母治疗、购买货车而欠下的贷款,若无法离市运输,家庭生活难以为继。
“高某在入矫后能够认真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社矫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主动汇报思想、工作及生活等情况,遇到问题能够积极与司法所沟通联系,寻找解决方法,社区矫正情况良好。”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高某的表现予以肯定。
为此,我院依法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进行评议。
听证会上,我们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对高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的事由、社区矫正期间日常表现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介绍。经过集体评议,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了监管有关规定,社会危险性小,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急民之所急,解民生所需”,依法批准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经常性跨市县外出的申请。
结合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我院依法向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区司法局依法批准高某的申请。收到检察建议后,苏家屯区司法局高度重视,当即审核并批准了高某的申请。
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外出申请进行评议,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当权益,又充分体现了教育帮扶的司法理念,让社矫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更有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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