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18年3月15日,徐某与某旅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旅业公司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交房,并于房屋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于18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出卖人责任逾期办证,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违约总金额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总房款的百分之一。合同签订后,徐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某旅业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办证,故徐某将该公司诉至万宁法院兴隆法庭,要求某旅业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
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旅业公司确实存在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存在0.77平方米的误差,徐某已向某旅业公司支付面积差价款19235元,故某旅业公司向原告支付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应当以徐某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金额的百分之一标准计算,共4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系案涉小区开发商逾期办证引发的系列案件之一,其审理情况涉及众多购房人的群体利益和开发商的经营发展。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违约总金额不超过已付总房款的百分之一,该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已远低于法律规定标准,某旅业公司以逾期办证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及受新冠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减免并不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且对原告显属不公平,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未予采纳。本案判决对于促进开发商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商业行为,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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