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发端
——《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收藏于山东省档案馆)
(图片提供:山东省档案馆)
这是1941年4月2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的《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下称《条例》),收藏于山东省档案馆。
《山东省改进司法工作纲要》第十一条规定:“为发扬检察制度,贯彻法律保障人权之精神,各级司法机关设置检察官若干人。为便于领导及加强检察工作起见,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为领导、计划、推动各级检察官及一切检察工作。”这为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共12条,对检察委员会的宗旨、组织体系、人员组成、职权等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加强检察制度保障人权,保证政令之进行,及检举违法失职人员,特成立各级检察委员会。”第二条规定:“各级检察委员会,为计划改进检察制度,领导推进检察工作之进行机关,与各级行政委员会及同级法院系平行关系。”各级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各级参议会选举产生,并推举一人为主任委员。省、行政主任区、专员区和县各级检察委员会委员数额分别为七至十一人、七至九人、五至七人、三至五人。各级检察委员会推选有法律知识或有司法经验者为同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及检察官。在职权方面,各级检察委员会“设计改进检察制度、检查调阅各机关团体公营企业账目、查询各机关团体行政措置、调查其他一切危害国家利益、政府法令及人民权利等行为”。
山东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中产生的检察委员会,推选并领导检察官执行职务,与行政委员会和法院为平行关系,这是人民检察的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