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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拖欠物业费被诉 法院:拒不履行 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业主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法院判决后,业主仍拒不履行义务……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因业主师某拖欠物业费,自贡某物业公司向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师某支付自贡某物业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师某未履行支付义务,自贡某物业公司向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和冻结。然而,被执行人师某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法院也无法联系上他。

  

  执行法官通过多方查找,联系上了被执行人师某的前妻张某。张某表示,确实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况,但对自贡某物业公司针对其楼顶的违建设施不采取任何行动表示不满,并希望自贡某物业公司拿出一个态度,之后自己愿意交纳物业费。通过执行法官的沟通,自贡某物业公司承诺会对违建设施采取相应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张某知悉自贡某物业公司的承诺后,自愿交纳了物业费。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物业费是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所支付的对价。实践中,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人产生不满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现象大量存在。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则未有明确规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应与业主加强沟通,沟通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桥梁,物业公司应积极回应业主的要求,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服务好业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刘人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920/2912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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