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对于自己承包山林上的林木能否自主砍伐呢?答案是:不可以!本案例中的何某某,就是砍伐自己承包山林上的林木被判刑!究竟是为什么呢?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8月期间,何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采伐其承包的某山林林木,致使该片山场被滥伐林木总蓄积达360余立方米。2020年5月,清远连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通知何某某进行协助调查询问时,何某某主动交代了砍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连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他人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何某某接受行政机关协助调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山场已经复绿,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在我国,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农村集体林地的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承包林地的村民享有林地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但作为森林资源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何某某未遵守森林法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自己承包的林地上的树木,数量巨大,依法应当按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其自首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涉案山场已经复绿,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要求。
一草一木皆生命,一枝一叶总关情。法官在此提醒,森林被称为“大自然的总调度室”,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源,又是不可替代的环境资源,即使是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都要“先申请,后砍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采伐的,属于滥伐林木行为,数额较大的,需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林木从业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做好育林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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