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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校内滑倒摔伤 学校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校园生活中,安全问题始终是重中之重,当意外降临,责任的界定往往成为焦点。寄宿生阿明在学校滑倒摔伤,引发了一场关于学校管理职责与学生自身责任的探讨,究竟是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之责还是学生自身疏忽大意?

  阿明是一名初中生,就读于惠州市惠阳区一所寄宿制学校。一天下午,阿明从宿舍出来准备去教室上课,不料经过学校宿舍走廊的时候,没有留意到地面的积水,脚底一滑,重重摔倒在地。

  

  

  这一跤摔得可不轻,经过检查,阿明被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及原发性左下肢血管神经损伤,阿明也因为这次骨折耽误了不少学业。在整个治疗过程中,花费治疗费用、陪护费用以及交通费等共计6万余元。

  在阿明的父母看来,学校对学生采取寄宿制管理,孩子在校内发生这样的意外,学校有着逃不开的责任。

  惠阳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施威表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个案件的主要焦点是,学校有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存在过错?”

  从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来看,当时阿明正和几名同学一起嬉戏打闹,奔跑的过程中没有留意,踩到了地面的积水导致滑倒,那地面上的积水又是哪里来的呢?

  原来,在宿舍的走廊上晾晒了不少衣物,衣服的水滴落在地板上未能及时清理,造成了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发生意外之后,宿管阿姨仅是让同学把阿明背到校医室进行简单处理 ,学校并没有第一时间将阿明送医治疗,耽误了时间,这也是阿明父母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宿舍走廊内有晾晒衣物,按照日常生活逻辑,走廊地面会有衣物落下的水渍,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没有及时发现宿舍走廊积水的安全隐患并进行及时处理,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施威表示,“我们认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这方面的过失,应该承担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本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安全保护意识,自己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学校承担20%的责任,赔偿阿明1万1千余元。

  法官说法

  家长不应把对孩子管教的全部责任转嫁到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孩子的管理教育,多向孩子普及安全教育、安全防卫等方面知识。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存在过错,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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