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观邻居翻修房屋却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3年5月,艾某到邻居阿某家看其翻修房屋。当时,阿某正在切割铁皮,“割铁皮有点危险,你离远点。”阿某提醒道。但艾某并未放在心上。未曾想,阿某切割铁皮时飞出的碎片击中艾某眼睛。经鉴定,艾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治疗结束后,艾某向阿某索要赔偿,阿某不愿赔偿。2024年8月,艾某将阿某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要求阿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在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危险作业,虽对艾某进行了提醒,但在艾某未离开的情况下仍继续作业,需对艾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艾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施工现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其不顾个人危险,经他人提醒后仍逗留,本身同样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9月2日,伊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阿某向艾某赔偿6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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