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八师一四九团司法所通过警调对接机制成功调处一起水果购销合同纠纷。
9月3日,李某到团派出所称,2024年8月22日,他与张某签订水果购销合同,双方约定李某购买张某的葡萄预计11000斤,每斤价格4元,交货日期为9月5日前。9月2日,迟迟没有收到货物的李某到张某地里查看,发现张某已将葡萄卖掉,按照合同约定,如违约按照定金的两倍赔偿,张某不愿赔偿,于是李某一气之下报警。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按照警调对接机制,将纠纷转至司法所进行调解,师市人民调解中心派驻专职调解员王素芬及时联系双方了解纠纷具体经过。
调解中,李某气愤地说:“明明签订购买合同了,是张某不按照合同办事,所以我应该获得双倍的 违约金。”
张某则认为:“葡萄又没有实际交付,有人出价更高我就卖掉了,凭什么给你违约金?”
眼见二人又要吵起来,王素芬及时安抚双方的情绪,并向他们释法说理:“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无信不立,张某你和李某事前已经签订了葡萄买卖合同,本来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可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把葡萄售卖给他人,行为上构成了违约,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2个小时的调解,张某表示愿意赔偿李某,看到张某态度诚恳,李某也同意对赔偿金额做出让步。双方在王素芬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李某1000元违约金,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员提醒广大职工群众,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在日常和他人签订各类生产经营合同时应该遵守诚信原则,同时要注意在书面材料中明确约定各方应尽的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在出现损害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学会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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