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男子在利益的诱惑下,驱车前往异地,配合“老板”用本人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赃款,做着不劳而获的美梦,最终接受的是法律制裁。本案警示我们,不要贪图眼前的小利益,要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警钟长鸣。
办案人:慕乔
职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2023年7月4日,被告人邵某某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将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赃款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驾驶车辆前往铁岭市,在其车内配合上线(实际身份尚未核实),使用其个人借记卡收取钱款后经人脸识别,将钱款转出。
根据银行卡流水明细,结合电诈协作平台数据,被告人邵某某名下涉案的银行账户共计转入人民币424000元,其中226000元系燕某某、龙某被诈骗的钱款。
被告人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等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合议庭判处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信息时代下,科技带给我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新的犯罪手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刑事案件滋生、衍生出的新型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刑事案件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分子不敢用自己的手机号码进行诈骗,不敢把网络诈骗来的钱款直接转到自己的银行卡,所以就用租或者买的方式,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引诱愿意出租或者出卖自己实名银行卡的“卡农”帮助转移赃款。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往往利用高额的回报,招募一些防范心理较弱的群众实施引流、洗钱等犯罪行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在校大学生,一定要加强防范,谨防受骗,更要擦亮眼睛,谨防自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害人害己。每个人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全社会反诈的守门员,各类案件中的“工具人”,或是因无知被利用,或是在高额报酬利诱下越过法律边界,面对高报酬的“兼职工作”、各类奖品红包等,要保持高度警惕,谨慎保管电话卡、身份证和个人信息,不可因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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