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古人说“千金易得,知己难求”,朋友之间借钱是基于友情,更是出于信任,但也易引发纠纷。本案是一起昔日好友对簿公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和书记员化身“对账员”,理清杂乱的账目,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办案人:田芝涛
职务:康平县人民法院张强人民法庭庭长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张某因生意周转分两次向原告牛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张某陆续还了部分借款,牛某算了算,总共13500元。此后,牛某无论怎么催促,张某还是不还钱,越想越气的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剩余的36500元。
本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却不想张某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多笔还款记录,坚称借款都还清了,牛某却说,张某偿还的是其它借款,而非本案的借款。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一触即发,事实到底是什么?
我对证据进行认真梳理,发现原告确实向被告出借了多笔款项,而被告也向原告转账了多笔款项,但还的到底是哪一笔借款,因时间较长、借款笔数较多,双方均无法说明。
第一次庭审持续了一个上午,被告坚称已还清借款本息,且实际给付利息远高于法律保护上限,庭上调解陷入了僵局。当事人举证能力弱,法官又该如何决断呢?
第二次庭审,我转变思路,引导双方提交全部的款项往来记录,面对原、被告双方的一百多条转账记录,我和书记员化身“对账员”,整理出双方所有转账,逐笔核对,并组织双方进行详细询问、质证,通过我一步步抽丝剥茧,被告基本理清其尚欠原告的款项。在此基础上,我又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耐心疏导双方对立情绪,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至此,昔日的朋友终于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纷纷表示感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当事人除了就借贷事实达成合意之外,还需完成借款的交付行为,两者缺一不可。转账记录或者转账凭证只证明了双方有金钱交付行为,但不能证明这笔转账就是借贷。尤其是双方互有多笔转账的,对原告的举证有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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