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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发了这样一条朋友圈,他被起诉了......

发布时间:2024-09-28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现实中遇到客户欠款不还的情况,打工人当然生气了,顺手发了一条朋友圈进行吐槽,结果问题就来了——

  如果你说的话“出圈”了,可能会构成侵权!

  老李(化名)与客户小陈(化名)因货款产生纠纷,老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以下文字,并附上小陈签字的《借条》图片,图片中借款人处小陈的指模以及身份证号码清晰可见。

  小陈认为老李的行为影响其商业信誉,侵犯其名誉权,遂将老李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老李、小陈均确认,老李发布上述朋友圈时,小陈尚欠老李货款本金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老李因与小陈存在未结清货款,在朋友圈发布包含相关文字内容,易引发他人对小陈的猜测和误解,对小陈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小陈的社会评价降低,老李的行为已超出了法律允许的主张权利的范围,法院认定老李侵犯了小陈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网络社交平台表达自己的情绪、分享吐槽是个人的自由,但是网络言论自由也有边界。在微信朋友圈违法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属于违法行为。

  法官提醒

  主张债权应通过合法手段,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言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网络行为规范,千万不可意气用事,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9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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