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意外,当司机驾车正常行驶却遭遇交通事故时,因车辆维修造成的停运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龚某驾驶一大型汽车在国道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张某在事故中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是案涉小轿车的车主,使用该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工作。事发时,龚某系环保公司聘请的司机,正在执行环保公司的工作。因案涉小轿车维修31天,导致张某无法正常营运,遂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龚某和环保公司赔偿停运损失费10664元。
裁判结果
清远佛冈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张某的小轿车系经批准的合法营运车辆,张某也取得网约车经营从事资格。涉案中网约车司机张某因事故导致车辆停运而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
发生事故时,龚某驾驶的大型汽车虽已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两类保险在条款中均有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均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的明确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龚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由龚某所在的环保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法院根据车辆受损维修时长、事发前交通运输行业年度平均工资标准等,依法判决环保公司赔偿张某93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网约出租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相较于传统私家车,其诉求除了赔偿维修费用外,还要请求赔偿停运损失。这是因为网约出租车司机属于新就业用工群体,车辆属于营运性质,是网约出租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其停运损失诉求本质上跟自然人受伤后请求误工费赔偿相同,其诉求合理合法,法院依法认定是保护新就业用工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
在责任承担方面,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为避免赔偿范围的扩大会将其约定为免责条款,投保人在为车辆投保时应充分了解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