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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烟非​法牟利!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9-30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红塔山,软云烟,中华……包装精美,“血统”却不一定正宗。不少人为了挣“快钱”,低价购入假烟后,再按市场价卖出牟利,导致假烟流向多地。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2年2月,吴某某在漳州市云霄县购买假冒且伪劣的万宝路牌卷烟后,以每条40元的价格销售给阿辉(另案处理)。为了牟取‌更多非法收益,阿辉充当中间人,将吴某某介绍给卓某某和石某某,提议由卓某某帮忙收取假烟,并对假烟进行重新打包、伪装,再邮寄到其指定的地址。

  之后,阿辉和卓某某向吴某某下单购买假冒卷烟,吴某某雇佣司机将卷烟运给卓某某,卓某某、石某某将卷烟重新打包、伪装后邮寄到指定地址。扣除相应的包装费、邮费等费用后,卓某某再将货款转入吴某某提供的账户。同年4月20日,卓某某、石某某被警方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假冒万宝路牌卷烟5000条、烟丝50斤。同年7月28日,吴某某落网。

  经统计,吴某某、卓某某、石某某销售假冒且伪劣卷烟的金额近85万元(其中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验,涉案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卓某某、石某某伙同同案人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三被告人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9655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即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最终,法院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因假冒伪劣烟草的外观仿真度较高,一般消费者难以辨认真伪,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生产、销售伪劣烟草。生产、销售伪劣烟草的行为不仅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可能涉嫌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香烟时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一旦发现购买到伪劣产品,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及营商环境。(林昭霞)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929/48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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