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为某公司职工,公司为叶某购买了社保。2022年1月某天,叶某发生工伤,经本地医院治疗后因病情危重,遵医嘱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出院后,叶某申请办理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业务。社保经办机构认为叶某没有办理转诊手续,其异地就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遂作出不予支付结果通知书。
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不予支付结果通知书,要求社保经办机构重新审核并发放其异地就医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
阳江市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因工受伤住院,在治疗过程中未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至异地医院住院治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在异地就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不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社保经办机构以叶某没有办理转诊手续为由出具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结果通知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如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未向经办机构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发生工伤需转诊至异地就医,应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对于未办理转诊备案的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费用原则上将无法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