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0月3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彭晶晶)情侣未婚生子,分手后孩子应由谁抚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基于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驳回了孩子父亲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期间,两人一直没“扯证”。 2021年8月,方某生下女儿小小。2023年5月,因性格不合,李某与方某分手,小小跟随母亲方某生活。 如今,李某认为自己的生活居所及收入来源较为稳定,能够为小小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遂将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小小变更由自己抚养。 方某则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她表示,结束同居关系时,双方对共同子女的抚养关系已有明确约定,小小现由其父母一起帮忙照看。她向法庭出示了照片及录像,证明小小现在生活得很幸福,同时提供了工资流水证明自己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李某、方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现李某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稳定的居住生活环境及收入来源,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方某抚养孩子期间出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方某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情形。 考虑到小小现随方某在其娘家居住生活,对所生活的环境已经适应和熟悉,且方某亦有稳定收入来源,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不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下,孩子由方某抚养较为适宜。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指出,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就要以子女利益为本位,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生活模式等具体情况,同时还应倾听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可以给予未成年子女更多的安全感,故而应尽量维持子女原有已经适应的生活环境,减少因生活以及教育环境的突然变化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不利影响。 本案中,小小自父母结束同居关系后随其母亲方某共同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在李某未能提供法定变更事由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作出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价值判断。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54/95/14331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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