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好哥们盗窃,还帮助隐匿赃物,以为拒不承认就能逃避罪责,却不知800元现金成了破案关键。
犯罪嫌疑人自以为入室盗窃毫无破绽,到案后始终缄口不言。检察官另辟蹊径,从被盗800元现金的冠字号入手,打破“零口供”僵局,并挖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沈某。
2024年7月16日,经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起普通的盗窃案
2024年3月10日4点多,於先生回到家中,发现虽然大门“毫发无损”,但卧室的防盗窗却被撬出了个大窟窿,屋里的保险柜也是大门洞开,里边的现金、黄金首饰踪迹全无。显然,家里“招贼”了。他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於先生盘点损失,发现少了800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两枚黄金戒指。
“保险柜的锁早就坏了,钱是从农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取的,黄金是过生日时子女送的......”公安民警到场后,对於先生作了详细的笔录,又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验,根据数据比对,刚刚出狱不久的丁某进入民警的视线。
3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一处宾馆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抓获归案。到案后,丁某并不配合,面对民警的讯问沉默不语。
但对抗侦查并不能成为他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找到被盗赃物就成了破案关键。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发现在案发当天,丁某曾在案发地附近打车,并联系了沈某见面,次日他又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咨询过一辆二手摩托车,这辆车的售价恰恰是800元。
800元现金成破案关键
如果能在丁某用于购买二手摩托车的这800元纸币上查到於先生的指纹等生物痕迹,就能确定被盗款项,间接印证丁某的盗窃事实。公安机关询问了二手摩托车车主,同时扣押了800元现金并对现金开展生物痕迹检验,但并没有提取到有价值的信息。
同时,根据案发后丁某首先联系了沈某这一情况,找到沈某也许就能找到赃物的下落。
3月19日,公安机关辗转找到正在湖北打工的沈某。
“我知道他可能又犯事了”,一开始,对于明知丁某盗窃,沈某直言不讳,但和自己相关的信息,他并没有打算实话实说,“我们是联系过,但我第二天就要到外地打工,就没见面。”
2024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丁某提请逮捕。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购买二手摩托车的800元就是於先生被盗的现金,丁某到底有没有逮捕必要性,成了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承办检察官对在卷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钱是从银行自动取款机取的”,案发时於先生询问笔录中的一句话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也许从‘冠字号码’入手,就能查明现金的归属”。根据这一侦查方向,公安民警迅速开展了补充侦查,查明丁某购买二手摩托车支付的800元现金中有6张对应的冠字号正是来自於先生的银行取款。
3月27日,兴化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丁某批准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做好其他赃物的追踪工作。随着侦查的推进,案件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在铁的证据面前,丁某、沈某终于开口了。
一对好哥们双双获刑
原来,丁某、沈某从小就关系要好。虽然明知丁某有偷东西的习惯,也曾多次入狱服刑,但沈某还是拿他当朋友对待。
案发前两个月,沈某接丁某出狱,之后,丁某仍旧整日游手好闲,缺钱了就向沈某借,而沈某也尽量满足。3月10日,丁某手头缺钱,打车随便定位到了兴化某乡镇。下车后,他漫无目的地寻找作案目标,正巧看到於先生家大门紧锁,爬上门口的一块石板,就能看到院子全貌。丁某发现家中并没有人,翻墙入院,撬开并不结实的防盗窗,找到了并未关好的保险柜,发现了里边的800元现金和黄金首饰等物品。
得手后,他担心被发现,步行一段路程后,才打车离开。之后他找到沈某,换上沈某带来的衣服,又把作案时穿的衣服扔到河里,黄金首饰也交沈某保管。虽然双方并没有明说,但突然多出来的黄金首饰,无故扔掉的衣服,加上丁某的盗窃前科,沈某知道这些东西“来路不正”。
“东西不是我偷的,只是帮他保管,应该没问题。”想着好朋友一场,沈某默许了丁某的请托,把赃物藏进了汽车后备箱,第二天便出门打工了。直到公安民警找上门,这些赃物仍静静地躺在原处。
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34497元。
5月24日,公安机关将丁某涉嫌盗窃罪、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向兴化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7月16日,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丁某、沈某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