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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好同学对簿公堂,法官这样办案......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孩子都是家长的“心头肉”“掌中宝”。近日,王先生遇到了烦心事,他的儿子小王在学校和别的同学发生争执受伤,于是王先生把对方及其家长、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同窗对簿公堂

  小王与小张是忻州某中学的初三学生,二人系同班且关系较好。某天课间,小王向小张借钱,小张没有出借,并称小王人品不好,经常借钱不还。双方发生争吵后,小王动手推搡小张,小张也反推搡小王,导致小王碰倒箱子摔倒在地。小王就医后被诊断为左髌骨脱位。

  小王父母向小张父母和学校提出赔偿请求,小张称是小王先动手自己只是还手,而学校一方表示,多次在升旗仪式、班会和组织课间操活动期间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强调学生在校园内、教室里、楼梯上、走廊上不得追逐打闹。

  三方就小王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赔偿事宜产生分歧,遂对簿公堂。

  赔偿责任如何划?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王诉请忻州某中学、小张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350.15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和小张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应清楚知晓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事发时,小王通过推搡小张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导致双方在发生争吵后并未及时解决矛盾,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小王的不当行为是造成此次损害后果发生直接的、主要的原因;而小张推小王的行为虽系其在受到小王推搡后身体出于本能的反应,但该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对于小王导致的伤害双方均存在过错,小王和小张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作为管理者,虽在日常安全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关制度,在学生安全教育上尽到了一定的责任和安全防范义务,但却未能在学生封闭管理期间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小王、小张、学校分别承担85%、5%、10%的责任。判后,小王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柔性调解让友情不褪色

  “亏你平常跟我关系好,不给我借钱就罢了,凭啥说我人品不行?”

  “我借了好几次钱给你,你经常不还,我住校还要吃饭,哪有那么多钱借你,你这不是人品不行是啥?”

  ......

  庭审中,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剑拔弩张,互不相让。承办法官张李霞却从争执的只言片语中听出了赌气的意味,考虑到两个孩子是同班同学,目前才上初中,如果两人之间存在一份具有法律意义的生效判决书,势必会影响同学之间日后的相处,也不能彰显法律的温情。于是,张李霞法官便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

  “王先生,孩子受伤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究其原因还是咱们孩子先动手导致的。”

  “张先生,俩孩子是同班同学,平常关系也不错,小王现在受伤了,要是因为这件事影响了中考,咱心里也过意不去呀。”

  ......

  起初,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且相互都在置气未能达成一致,张李霞法官当场对小王治疗期间的费用进行了核算,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分析了各自的过错与责任,并结合校园意外伤害典型案例,从眼前矛盾纠纷到孩子成长历程,从学校教育到家庭教育等方面,向双方释法说理。最终,在法官的悉心劝导下,小张家长当场向小王家长支付赔偿款1.5万余元,双方也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编者的话

  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大多数都是看起来十分普遍的“小案”,而案虽小,却事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距离百姓民生、司法良知最近的领域。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用心用情开导劝解,维护同学情谊,追求事了人和,解“法结”更解“心结”,让司法温暖可触可感、直抵民心。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c85df885766a44a8bfeebe6e5dd9bd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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