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时只与企业签订了《入职表》,并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当离职发生争议时,劳动者能否由此向企业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基本案情
钟某于2023年6月入职恒某公司,双方签定了《入职表》,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同年9月,恒某公司负责人以钟某丢失公司重要文件为由,辞退钟某。
钟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恒某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辞退的一个月代通知金等合计23291.67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在钟某入职时签定了《入职表》,对劳动合同的最主要要素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均有签字,可见已达成劳动合同的合意,且双方亦按此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支持钟某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判决恒某公司向钟某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等合计8606.67元。
钟某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马艳
本案中,钟某与恒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共同填写了《入职表》,其内容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银行账户、入职时间、部门、职务、试用期、工资等内容,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双方也依照其内容进行了实际履行。因此,案涉《入职表》已经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可以视为双方书面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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