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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要求公布其他业主的交费情况?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那么,业主知情权是否包括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费交纳情况?

  基本案情

  小张是某商业广场某商铺的业主。该商业广场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其中约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提取10%作为酬金,此外结余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物业房屋资金年度预决算以及物业资金的收支情况等。

  小张发现,物业公司公布的物业管理费收入与实际应得收入存在差额,某业主可能未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导致物业管理费结余减少,对其造成影响。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某业主公布其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情况。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娜

  业主的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其权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可知,业主知情权限于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等情况,并不包括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费交纳情况,小张要求公开的其他业主物业管理费交纳情况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范畴。

  本案中,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公示的物业管理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已能够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小张以某商业广场物业管理费实际应得收入与物业公司公布的物业管理费收入存在差额为由要求公开其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交纳情况,其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其他业主有无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现该业主已确认存在欠费的情况,其诉讼目的实际上已经达到,综上驳回了小张的诉请。

  法官提醒,业主知情权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是业主实现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但是,业主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受到合理的限制,限于物业管理过程中与业主共有权益和共同管理权利直接相关的情况,避免业主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扰乱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0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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