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不在本村居住生活,就不给征收补偿?法院判了!

不在本村居住生活,就不给征收补偿?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因国家建设项目需要,某村小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并获得征地补偿款约400万元。这本是该村村民共享发展红利的喜事,却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掀起了一场风波。近日,韶关翁源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因村民林某某结婚后长期居住在外地,村里便有了林某某做了上门女婿的传言。在村集体召开征地补偿款分配的会议上,村小组将林某某的分配资格标记为“有争议待分配”。林某某对此提出异议,并向镇政府申请解决。镇政府经过调查及调处,出具《关于林某某申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回复》,认定林某某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然而,村小组仍不予分配其补偿款,声称林某某的成员身份未获村内大多数户代表的认可,其分配资格还未确认。于是,林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林某某申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回复》,认定林某某具有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分配份额的,应予以支持。”的规定,林某某作为该村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被告的其他成员同等享有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村小组应支付林某某土地征收补偿款。

  法官提醒:作为集体土地的管理者,村小组承担着合法合理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责任,村民长期在外居住生活,并不因此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公正、公开地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村民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村民对分配资格存在异议的,应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解决争议。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999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