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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引纠纷,去哪儿打官司?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你申请注册成为网购平台用户时,已勾选服务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将由我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让我去数百公里外的法院起诉?这也太麻烦了!难道只能自认倒霉?”

  网购具有跨区域性,那么当消费者与互联网商家发生纠纷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让我们通过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周某是肇庆市端州区的居民,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某公司的2套酒具,收到货后却发现酒具材质与宣传页面不一致,认为某网购平台、某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和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双方对赔偿协商不成,周某便诉至端州法院,要求某网购平台、某公司返还购物款并赔偿。

  某网购平台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周某在下载、注册登录平台购买商品前必须阅读、同意并同意《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若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向网购平台住所地贵州省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请求端州法院将案件移送至该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下载和注册网购平台时,只需在弹窗提示中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与《隐私协议》”,实质上无需阅读亦可完成下载和注册。

  该《服务协议》是某网络平台提供的格式文本,协议中虽约定管辖条款,亦采用黑色加粗字体标注,但协议内容繁杂,条款中多数内容均采用黑色加粗字体标注,不能明确地让一般民事主体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未能达到以合理方式提请注意的标准,该格式管辖条款无效。案涉商品收货地肇庆市端州区为合同履行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端州法院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某网购平台的管辖权异议。某网购平台不服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纠纷是生活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想要打官司,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应该去哪家法院起诉?

  首先,如果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就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即应当按照协议管辖提起诉讼。其次,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则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履行地应先以双方书面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双方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则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实践中,互联网商家往往会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产生纠纷后诉诸互联网商家所在地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商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或予以说明。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提醒,广大互联网商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其提供的格式化管辖条款,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而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要仔细阅读网购平台及商家标明的相关条款,谨慎购物,并注意保存好交易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原始材料,若日后产生纠纷可作为维权证据,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9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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