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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不成,要求退钱?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婚介公司以服务难度较大为由,在提供婚介服务时向残疾人收取高于常规的会员服务费,却未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

  近日,佛山禅城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身患残疾的黄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会员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委托该公司为其提供婚恋介绍服务,服务期为6个月,服务期内推荐人选不少于6人。合同签订当日,黄某向婚介公司支付服务费28000元。

  此后,婚介公司陆续为黄某安排约见了3人,但相亲过程并不愉快,使自信心受挫的黄某心生退意。2022年9月,婚介公司再次提出有合适人选可以安排约见,黄某明确表示拒绝且要求退费。后双方因退费问题发生争议,黄某遂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黄某认为,婚介公司缺乏定制化服务,如未通过微信让双方提前建立情感联系、未如实向女方描述黄某伤残程度,此举容易致其见面后因残疾而受到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服务合同并未终止的情况下,黄某提出退费,实为请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婚介公司在庭审中亦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法院确认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黄某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婚介公司称因黄某为肢体残疾人,服务难度较大,故收取高于同等服务内容的婚介费用,但从该公司提供给黄某的服务内容来看,除了在筛选合适见面对象中存在难度外,未能证明其为黄某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服务以促成其交友婚恋,因此,婚介公司收取高于健全人客户的服务费对身为残疾人的黄某不公平。

  综合考虑婚介公司已经提供的服务及质量、黄某单方放弃服务的过错及应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后,法院最终酌定婚介公司向黄某返还服务费18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残疾人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在日常生活、工作、社交、婚恋等过程中比健全人存在更多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本案中,在婚介公司未依约提供与其高收费标准相匹配服务的情况下,黄某主张解除合同退回服务费,法院根据婚介公司已提供服务的质量、数量,以及黄某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情形,酌情调低了婚介公司应收取黄某的服务费,并判令婚介公司按调整后的标准退回未接受服务部分费用,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9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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