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记者获悉,今年9月2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32条,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保障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当确保安全,禁止下列行为: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公用走廊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
规定还明确了上述行为的管理主体,即建筑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处理。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规定明确了处罚措施和执行处罚单位: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或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