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同居未婚生子,分手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所有?9月29日,昭苏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2011年,王某(男)和李某(女)经朋友介绍后相恋并同居,在此期间,二人始终未办理婚姻登记。2012年12月,非婚生女芳芳出生后,王某和李某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1月,二人因感情破裂分居。起初,芳芳一直由母亲李某抚养,因李某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和良好的教育环境。王某多次向李某要孩子的抚养权,并表示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却遭李某拒绝。9月27日,王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等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确定,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在涉及抚养权方面,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昭苏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法官吐尔逊那依·马力克对案件进行梳理后,征求双方意愿,对该案展开庭外调解。
“你们虽然分手了,但对非婚生女芳芳的教育和照顾义务不会因此消失。父母均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我们要最大限度呵护孩子健康成长。”吐尔逊那依·马力克推心置腹地对双方说。
吐尔逊那依·马力克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进行分析,也征求了芳芳的意愿。最终,芳芳由父亲王某抚养,双方对孩子抚养费及探视问题达成一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