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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调解了却老母亲的“心头事”

发布时间:2024-10-19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尊老敬老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规定每年重阳节为我国的“老年节”,倡导全社会参与尊老、爱老、助老,大力发展敬老、养老事业。

  但在现实生活里,家庭成员在相处中难免会出现冲突矛盾,子女是否可以因为和父母有矛盾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法官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向您解答。

  付某系史某国和史某梅的母亲,现已77岁高龄,史某国为付某大儿子,史某梅为付某小女儿,儿子比女儿年长7岁,付某原配丈夫史某已于1993年去世。在儿子史某国成家后,为给女儿史某梅一个更加完整的家庭和更好的生活环境,母亲付某选择改嫁。因儿子史某国不同意母亲改嫁,两人产生极大矛盾和争执,来往很少,之后付某也都由女儿史某梅照料。目前老母亲年岁较高,入住养老院,有护理人员陪护照料,但现在发生的费用均由史某梅垫付,而史某国一直未支付养老院和看病费用。故母亲付某将儿子女儿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史某国和被告二史某梅给付敬老院费用和赡养费,包括过去一年度的养老院费用3万元,以及下一年度费用5.5万元。

  

  为避免当事人“打赢官司,输掉亲情”,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谢衍明法官团队决定采取更为温和的调解方式来解决这一家庭纷争。

  法官助理代光胜和牛旭晖前期摸排时,儿子史某国表示自身患有基础性疾病,经常需到医院治疗,没有能力赡养母亲。“况且她完全不顾我的感受而改嫁,也没有对我尽到照顾义务!”对于当年母亲改嫁一事,史某国愤愤不平。代光胜意识到,该案中矛盾双方虽为母子关系,但已多年未来往,感情基础较为薄弱,致使调解难度增大。这起案件要从“根”上化解,就必须解开史某国心中的“结”。

  代光胜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当时的条件下,你的母亲含辛茹苦把你拉扯成人,那时你已经成家。为了让你妹妹更好成长,再嫁不失为一种更好的选择,你不应该也没有理由干预母亲的婚姻自由。难道你不想让你的母亲、你的妹妹有一个好一点的生活环境吗?”看到史某国的态度逐渐平静,代光胜当即乘胜追击,引法条、讲事实、摆道理,细细释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的法律规定,劝说史某国要多念及母亲对自己的养育之恩,不要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针对其自身的身体状况及经济问题,审判团队也向养老院等相关单位认真核实了付某的养老服务费及日常生活支出,同时表示妹妹史某梅主动愿意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以解决母亲付某目前遇到的赡养难题。

  最终付某与儿子史某国、女儿史某梅一家打开心结,达成协议,约定史某国给付本年度付某养老院费用6500元、史某国和史某梅下一年度各自每月向付某支付赡养费2200元。

  顺义法院法官提示

  老年人赡养类纠纷的背后往往牵涉较深的家庭矛盾,与家庭结构变化如老人再婚等紧密相连。本案中,即使史某国本身存在一些基础性疾病,母亲早年再嫁,双方多年不来往,但其对母亲付某的法定赡养义务却没有消失。在调解过程中,审判团队找准当事人的矛盾心结,也针对史某国的特殊状况,不断调整着符合一家人期许的调解方案,不仅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难题,更修复了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10/t20241016_1668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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