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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1981年的调解书引发的行政争议成功化解

发布时间:2024-10-19 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南通市海门区行政争议调处中心接到一通电话,家住海门某区镇的郁某某表示困扰自身已久的事情终于得到了实质性解决,要前来调处中心提交撤诉申请。

  

  郁某某案件的起因还得追溯到1981年。1981年10月25日,郁某、沈某夫妇因赡养纠纷,将两个儿子郁某某、郁某甲诉至原海门县天补人民法庭,经法庭调解达成协议,约定郁某、沈某夫妇自愿依靠小儿子郁某某,生老死葬费用由郁某某负责,百年后的遗产由郁某某继承。后郁某、沈某夫妇去世,郁某某按约履行了义务。2020年,沈某的房屋因规划建设需要搬迁,海门某区镇作为甲方与乙方沈某(故)订立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郁某某代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2023年,郁某某将1981年的调解书提交区镇政府,要求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乙方更改为郁某某。区镇答复称,因郁某、沈某共生育两个儿子、两个女儿,两女儿未参与当年的调解,建议郁某某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区镇收到执行文书后按规定予以变更。郁某某不服该答复,起诉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将案件流转至南通市海门区行政争议调处中心。

  

  调处中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处中心认为,法院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郁某、沈某夫妇有对自己合法财产处分的权利,老俩口自愿将房产在百年后由郁某某继承应予尊重。经调处中心释法明理,郁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如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如法院判决其他继承人有继承份额,由郁某某负责补偿。后区镇变更协议相对人,案件得以实质化解,郁某某提交撤诉申请。这是今年以来,该调处中心成功化解的第18起行政案件。

  

  今年2月,海门区委政法委、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海门区人民法院、海门区司法局、海门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共同发布《关于建立海门区行政争议调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3月27日,海门区行政争议调处中心挂牌成立并实体运行以来,已累计接待当事人130余人,成功化解了18起时间跨度长、陷入“程序空转”僵局的行政争议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效果。5月15日,全市行政争议调处中心现场推进会在海门召开。

  

  海门区行政争议调处中心秉承“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思路,着力将行政争议解决在早、化解在小。

  多元联动,凝聚行政争议调处合力。出台《海门区行政争议调处案件奖补办法(试行)》《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工作规则》,落实人员、经费,建立领导包案、专家参与、纾解听证等10项工作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给予中心运作充足保障。中心聘请退休法官作为专职调解员,进一步强化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矛盾纠纷化解渠道的衔接。吸纳具有丰富行政争议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律师以及重点领域执法机关的法治工作人员,组建50人的行政争议化解专家团,为疑难案件提供专业意见。

  突出实效,推动调处流程高效运行。推行“1103工作法”,在既有区矛盾纠纷风险隐患智能管理平台中增加行政争议案件流转处置功能模块,实现流转处置闭环监管、矛盾纠纷归集研判,实现1个工作日内分流,相关责任单位10个工作日内自查,反馈至中心后3个工作日内研判办结,切实推动行政争议案件规范管理、有效处置。

  宽严相济,激励行政机关能动化解。建立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干部所在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参与的“2+1+N”裁审联席制度,在协调化解过程中主动认识行政决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错误行为,并积极撤销错误行政决定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可以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不积极、化解不力导致行政败诉案件的,由区分管领导约谈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就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行政争议调处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下一步海门区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将继续精准发力,找准争议化解的“最大公约数”,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海门新篇章提供强劲动力。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nantong/202409/t20240920_10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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