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长期从事工程承包工作,施某明虚构工程对外发包项目,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形式骗取50万元。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以施某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50万元。
施某明曾帮过一家公司搭建三亚市红塘湾项目的施工板房。2019年4月15日,三亚某生态公司中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包的三亚市红塘湾项目。得知这一消息,施某明心里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
施某明向与其有工程合作关系的彭某豪出示了三亚某生态公司红塘湾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称其中标了该项目的外围景观工程,其中有砂土外运项目。如果想承包该项目需要向其缴纳50万元的保证金。
彭某豪信以为真,但自认无实力承包工程,随后将中标通知书拍照发给被害人李某,并告知上述情况。李某同意出资,商议由彭某豪出面与施某明签订合同,李某再与彭某豪签订合同。彭某豪从中赚取每立方米10元的利润。之后,彭某豪告知施某明准备承包该项目,出资人是其朋友李某。
随后,施某明与彭某豪签订砂土外运合同约定,彭某豪向其一次性支付合同履约定金50万元。
之后,由李某出资50万元给施某明。彭某豪明确告知施某明,其和李某是合作关系,李某是该项目的出资人和实际施工方,约定同年8月前后进场施工。2019年9月份,李某一方仍未能进场施工。经李某多次催问,施某明称政府批文未下来。李某要求退还保证金,施某明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对方断了联系。李某意识到被骗,遂报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施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对外发包项目,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形式骗取被害人李某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法惩罚。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50万元。
宣判后,施某明不服,提出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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