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交社保是员工入职的正常流程,然而有人动起了社保费的“歪脑筋”,把这笔费用“打折”变现,认为公司少花钱,职工拿现金,这是“两全其美”。殊不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会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还会加收滞纳金。
2016年4月,李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保安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3月,李某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保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工伤、医疗等一切意外后果皆自行承担,保安公司每月补贴李某200元。
2020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提出,要求保安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双方协商未果。后保安公司应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要求,为李某补缴了社会保险,并支付了滞纳金。而李某则将在职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补贴11400元返还给保安公司。
今年1月,保安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保安公司已支付的社会保险滞纳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虽然李某签订《承诺书》,放弃保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承诺而免除。该《承诺书》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本案中,保安公司没有履行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保安公司承担。
综上,保安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罗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