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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微信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0-19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日常生活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没有借条,仅凭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哪些能认定为借款呢?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小芳(化名)通过微信向小明(化名)转账累计32500元,小明向小芳转账8980元。

  小芳表示,自己向小明转账虽未出具借条,但这些转账款项均为其借款给小明,小明向其转账则为还款。小芳将小明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小明归还剩余欠款。

  小明辩称,双方曾是情侣关系,二人之间常通过微信进行转账,是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和共同花销,并非借款,因此无需归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结合小芳提供的转账明细、聊天记录可知,小芳向小明转账共计32500元,对2018年9月的转账2万元,小明明确表示“借你的俩万”,且小芳也称“你说了每个月给我转一千元过来”“这样很快就还完”,由此可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认定该笔2万元为借款。对于剩余的12500元,虽然小芳提交了转账凭证,但小明则予以否认,在此情况下,小芳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小芳并未提出进一步的证据,故不应认定为借款。综上,小明向小芳借款的本金应当认定为2万元。关于小明向小芳转账的8980元,其中2018年4月转账2000元在上述2万元借款之前,不予认定为本案还款,其余6980元发生在借款关系之后,应认定为本案还款,法院判决小明还应向小芳偿还借款本金13020元。

  小芳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郭建勇

  成立借贷关系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无法就此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单纯的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但是款项属于何种性质不能确定,无法保证与借款的同一性,故不能直接认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诉讼案件中,借贷关系能否成立,还需辅以其他证据进行充分佐证。

  法官在此提醒,在电子支付普及的时代,发生借贷时,要注重证据留痕,妥善保存合同或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并备注款项用途,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0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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