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额敏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收割食葵引发的排除妨害案件。
德某与王某同住额敏县某乡某村。2023年10月,德某承包他人土地1054亩,与王某口头约定共同种植。但王某并未实际投资,也未实际参与种植。
双方因秋收产生纠纷:王某认为自己有权收割该承包地上种植的食葵,德某不同意。因协商不一致,王某便决定“先下手为强”,他私下将部分食葵收割,并阻拦德某收割其余的食葵。
无奈之下,今年9月底,德某将王某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制止王某的侵权行为,并恳请法院先予执行,避免自己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院审查后认为,德某依法获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德某的生产经营,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之一。于是该院裁定支持德某的请求,要求王某停止侵害。
正当法院执行局干警拿到裁定书准备执行时,德某打求助电话:王某及其家属坐在地里,阻碍收割机工作。
执行干警迅速赶到地头,对王某释法析理。
考虑到食葵娇嫩,近期天气变化大,如耽误收割,食葵腐烂会影响农田产量,执行干警遂果断处置:将王某等人强制带回法院。
来到法院后,王某等人仍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口出恶言。见此,执行干警对王某等人进行批评教育,释明其阻碍收割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对其暴力拒执的行为进行训诫。
经执行干警耐心讲解,王某等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拒执的不当行为作出深刻道歉,案件圆满执结。
延伸阅读: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法律规定的情况紧急,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