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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鹤山:“外出就医”“依法监管”两不误 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发布时间:2024-10-22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江门鹤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通过建立异地协管模式,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异地有人“管”,本地有人“查”,为社区矫正对象解决了实际困难,确保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的有效管控,预防和避免了社区矫正的脱管、漏管和虚管,既凸显了执法威严,又体现了司法柔性,达到了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双效合一。

  

  延伸履职人为本 严管厚爱解忧纷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化名),患有精神分裂症及乙类传染病等多种疾病,缓刑考验期间在居住地鹤山市依法接受社区矫正。2024年4月中旬,鹤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实地走访李某期间,察觉其神志恍惚,精神状况明显异常。在交流过程中,工作人员了解到李某在鹤山市承接了一部分工程,但因结算原因迟迟未能收到款项,此问题成为他的主要忧虑来源。李某的家人亦担心其医疗费用无法保障,若无后续经济支持长期治疗,李某的健康状况可能进一步恶化。对此,工作人员主动协调,多次联系工程负责人,并与李某家属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工程量核算,最终成功协助李某追回了应得的工程款项。

  依法依规批请假 柔性执法显温情

  据了解,李某的家属因工作及生活原因,需要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外省某地,为方便照护李某,提出申请希望李某随同返回户籍地接受治疗。由于户籍地司法行政部门拒绝为李某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李某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鹤山市县级行政区域返回户籍地须请假外出。面对距离遥远、病情特殊、外出时间长等情况,如何依法审批李某外出时间、如何实现异地远程监管和帮扶,无疑是摆在鹤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面前的一道难题。鉴于李某病情急需治疗的紧迫性,本着急事急办、以人为本的原则,鹤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迅速与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山市人民检察院、鹤山市公安局共同召开研判会议,制定可行性方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鹤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严谨核实相关情况,告知李某家属须在李某外出期间确保通讯畅通,及时定期报告李某的行踪信息及就医状况,同时提供就医、疾病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在充分征求鹤山市检察机关的意见后,按规定呈报江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依规完成了李某的外出审批手续。

  检司携手齐发力 异地协管见成效

  李某在外省接受治疗期间,鹤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联合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赴李某户籍地实地查访,并与当地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异地就医“检察+司法行政”共同临时性监管监督机制。两地达成共识,决定在李某接收治疗期间,由户籍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定期上门走访李某,并将走访情况及时反馈给执行地鹤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确保执行地鹤山市能及时掌握李某的行动轨迹和身体状况,为社区矫正对象就医提供了便利,同时确保了监管的有效性。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gddt/content/post_170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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