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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价“名媛班”背后的婚恋消费陷阱!

发布时间:2024-10-26 来源: 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婚恋市场中盛行“名媛班”

  有些人不惜重金加入“名媛班”

  意图“突破圈层”

  付出高额经济成本

  往往未能“如愿”

  反而遭遇了消费陷阱

  蒙受损失,甚至遭受伤害

  本期选取本院近期审理的两件案例

  警示想走婚恋捷径的人们

  注意避险

  离异女性报“名媛班”后被卷款

  美琴(化名)离异后,在某平台看到某婚恋公司活动后报名该婚恋文化公司线下机构,并签订了《婚保服务合同》《高端情感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提供一对一征婚服务、根据个体情况制定征婚方案、提供心理建设、提供约会指导,包括言行和聊天技巧、跟进约会情况进行情感分析等”,婚恋公司承诺每月安排一位“高质量”男性与美琴约会,服务内容堪称“名媛培训班”。美琴咬牙支付了头期服务费8万元。

  婚恋公司的一对一“相亲顾问老师”虽为美琴预备了一批“高质量”男性,但唯一安排见过面的仅是一位资质平凡的男士。美琴意外获悉该男士来自另一间婚恋公司推介,且向相亲机构支付服务费2500元。双方巨大的费用落差,让美琴开始质疑婚恋服务的真实性,当美琴再次来到婚恋公司却发现该公司人去楼空。经向工商部门查询,该公司已注销。美琴遂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同、退还服务费。法院判决支持了美琴的诉讼请求。

  硕士女生“慕强”不成反遭伤害

  小甜(化名)是名校在读金融硕士生,即将走向社会。手头拮据的她,却用奖学金和兼职打工报酬,花费近万元报名了某“高质量”相亲机构,在择偶标准里写到:“无论年长、离异、丧偶都OK,只需引领人生的伴侣”。相亲机构的一对一“婚恋导师”为她介绍了一位年长十余岁的“高质量”男性,并向她表示该男子“有钱、有业、有颜”。她一见倾心,但在一次交往中,男子意图肢体亲密接触,小甜拒绝并报警。经警方调查,该男子确系已婚人士。

  小甜向相亲机构要回了万元服务费,并就受到的伤害将该男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男子隐瞒已婚事实参加相亲活动,欺骗小甜建立婚恋关系,诱使小甜投入情感期待,此举有悖公序良俗、违背道德法律,侵犯了小甜的人格权利。本院综合考虑,判决男子应向小甜支付精神损害费2万元并书面道歉。

  法官寄语

  诚以养德,信以立身。毋庸置疑,诚信就像空气,用之不觉,失之难存,须臾不可离。异性之间恋爱应以遵循社会基本道德伦理为前提和边界,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情况是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对恋爱相对方最起码的尊重。在相亲过程中,一定要秉持审慎态度,始终保持清醒,如果受到欺骗,要注意收集证据,保留对方声称自己未婚的聊天记录、录音、恋爱照片、婚恋网注册资料等有关证据,并用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交友平台要严格审查个人信息真伪,对利用交友平台欺骗他人的会员,可予以标识或清除,以防其再次利用平台欺骗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54/67/14386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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