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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琐事互殴 结局没有赢家

发布时间:2024-10-26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刑事部分处理完,处理民事部分,小小纠纷,酿成大祸。一个猜测引发互殴,一起邻里纠纷激化的案件中,双方皆是受害人。

  

  办案人:潘露

  职务: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田家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徐某某与吕某某系邻居关系。2022年4月28日,原告徐某某认为被告吕某某将徐某某家中的木头方子与铁锹拿走,随即向吕某某索要。面对矢口否认的吕某某,徐某某气不打一处来,想要拿走吕某某家的电线,被吕某某制止后,双方随即发生冲突,并扭打在一起。后经法院刑事判决,徐某某将吕某某打伤至轻伤二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全额赔偿吕某某损失。

  徐某某服刑期满出狱后,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徐某某认为:“我已承担了你的损失,你也应承担我的损失。”吕某某则认为:“你获刑,证明全部过错在你,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本案系双方互殴导致双方受损的后果。虽然徐某某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吕某某损失,但吕某某在事发后,同样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十二日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能够证明吕某某亦存在过错,应当对徐某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认为,吕某某在案发过程中伤害了徐某某的身体,双方应按照责任比例互负赔偿责任。最终,吕某某被判赔偿徐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4086.38元。

  “远亲不如近邻。”和谐邻里关系是社会稳定发展的润滑剂。然而,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因为琐事互不相让、大打出手,酿成犯罪的事例屡见不鲜。邻里打架,最终双方都损失惨重。本案中,吕某某持有的“徐某某获刑了,所以徐某某全责,我方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观点,也体现了吕某某对违法犯罪需要承担的后果缺少明确认识。

  邻里纠纷切忌冲动,拳头只能让矛盾进一步加深,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酿成恶果。大家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切勿以暴制暴。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3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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