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3月29日,刘某经张某介绍在银川市西夏区某农牧场干活。当天,陈某负责锯砍树木,刘某与案外人禹某负责在树下捡枝条。期间,刘某不小心被陈某锯掉的树木意外砸到,导致腰部受伤,住院治疗8天。经鉴定,刘某构成10级伤残。于是刘某将陈某诉至西夏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30725.02元。
(案例来源: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张某作为介绍人并非导致刘某受伤的侵权责任人,且刘某明确要求直接侵权人陈某向其赔偿各项损失,系刘某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关于陈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陈某在锯砍树木时,明知刘某在树下面捡枝条,未履行必要的注意、提醒义务,致使其锯倒的树木将刘某砸伤,其存在过错,应向刘某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刘某受伤前已经多次从事涉案树木锯砍业务,应对此类作业安全具有基本的了解,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陈某在锯树,仍然在树下捡枝条,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放任危险发生,其对自身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综上,办案法官最后酌情由陈某承担6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打零工本身是为了赚点“外快”,提供劳务时一定要加强自身防范,保护自身安全,同时也要规范使用各类工具,切不可疏忽大意,以免人身财产受损。如果遭受人身损害,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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