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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5起转供电环节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9 来源: 新疆平安网 作者:佚名

  

  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转供电(非电网直供电)环节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涉及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未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伊宁市某物业公司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

  2023年9月13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容广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万容华府小区商户、万容广场商业综合体用户提供转供电服务,分别向商户、商业综合体收取电费时加收管理服务费。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3年9月16日,该公司向554用户加收管理服务费133.0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属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4月3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退还加收管理服务费133.01万元,并作出罚款133.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奎屯市某商贸公司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

  4月22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奎屯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经营主体提供转供电服务过程中,存在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自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该公司向11户经营主体加价多收电费35.88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自治区发改委出台的价格政策,未执行“非电网直供电基准价格+上浮幅度”收取电费最高不超过12%的规定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7月19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多收电费35.888万元,并作出罚款7.17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阿克陶县某物业公司违规收费

  2023年4月6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电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2月至4月期间对商铺按照0.49元/千瓦时和0.72元/千瓦时两个标准进行收费,多收6733.04元,存在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自治区发改委出台的价格政策,未执行“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最高不超过12%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733.0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墨玉县某物业公司未落实电价政策

  2月15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业主关于对墨玉县某物业公司加价代收电费的投诉。经查明,该公司向所属客户代收电费时,2023年10、11、12月份共多收费用1.4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自治区发改委出台的价格政策,未执行“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最高不超过12%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月21日,墨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博乐市某物业公司在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

  2023年7月2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博乐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博乐市天祥国际建材城9号楼8户、1号楼8户共16家商铺转供电收取电费时,未落实国家目录电价政策,按自行规定收费标准1元/度收取电费,超过国家规定价格。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共计多收电费为2.567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28日,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678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10/28/content_54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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