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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借公园座椅晨练,椅翻人倒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用公园座椅晨练摔伤索赔案,老人和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均要为自己的失责“买单”。

  2月13日一大早,75岁的王老太在家附近的公园散步遛弯进行晨练。她拽着公园座椅抻拉身体,左右摇摆锻炼。突然,座椅翻倒,王老太随之倒地摔伤。经医院诊断,王老太的腰椎体骨折,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事后,王老太的家属找到公园管理方即某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协商赔偿问题。

  家属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公园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生锈老化失修所致,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对公园基础设施未及时修理维护,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或提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王老太将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辩称,公园的椅子是方便游客乘坐的,而不是用于锻炼的。王老太是由于拽倒椅子受伤,公园管理方没有赔偿义务,不同意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王老太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王老太构成十级伤残。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公园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休闲娱乐环境是公园的主要公共服务内容。根据在案证据,公园座椅确实存在老化失修的情况,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及时维修养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公园内的长椅是供游客坐下休息时使用的,而非健身器材,在用力拉拽时,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王老太作为老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座椅借力锻炼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没有予以防范,这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终,房山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和王老太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赔偿王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判决后,王老太和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房山法院法官提示,公园是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公园管理方应当对入园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公园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范围,应以其管理义务和控制能力为限。本案中,公园座椅因年久失修,存在生锈、松动等问题,公园管理方未及时检修,也没有对座椅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警示和说明。公园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游客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游客而言,无论在何处游玩,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园的公共设施都有专门用途,不是任何设施都可以用作健身器材。若游客不当使用公共设施,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要对自我损害后果“买单”。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10/t20241029_1669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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