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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搭便车出意外 好心车主反遭索赔 法院裁定车主本是好意酌定减责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当时,我只想着是熟人‘带一脚’,结果车被撞了,还要赔钱。”时至今日,范鑫谈及一年多以前违规载人的那场车祸仍感到懊悔。10月31日,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一起涉及电动自行车“好意搭载”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近日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审结。法庭认定双方均负有责任,其中范鑫承担10%的责任。

  好心搭载熟人竟遭遇车祸

  范鑫和另一位当事人张静各自在蔡甸区经营生意,两家店铺相距不远,都是熟人。

  2023年2月的一天,张静去请范鑫帮忙换一下电灯泡,范鑫便骑上电动自行车前往她家,让张静坐在车后。

  没想到,范鑫的电动自行车在一道路右转时,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小型客车相撞。两车受损,张静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司机和范鑫负同等责任,张静无责任。

  经医院诊断,张静左胫腓骨骨折,头部外伤,住院治疗28天。事故发生后,张静找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

  为了索要医疗赔偿,今年7月,张静将范鑫、客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治疗费、误工期、营养期等共计11万余元。

  驾驶人出于好意可减轻责任

  在法庭上,范鑫认为自己是无偿搭载张静,系好意同乘,应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而张静一方认为,《民法典》中规定“好意同乘”是适用于非营运的机动车,范鑫骑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所以理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作为划分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比例的依据,但不能将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直接等同。被侵权人对损害责任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张静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电动自行车载乘成年人违规,仍然选择乘坐被告范鑫的电动自行车,在该交通事故中,应自负一定的过错责任。同时,范鑫无偿搭载张静,属于事实上的“好意同乘”行为。

  法院依法酌情认定货车司机承担60%的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范鑫承担40%的责任。其中范鑫应承担的40%责任中,可适当减少30%的责任,由张静自负。范鑫需赔偿张静共计3199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各被告均自觉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

  好意同乘减责是为弘扬传统美德

  “《民法典》规定了好意同乘的减责原则,是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承办法官叶沙说。

  究竟什么是“好意同乘”呢?承办法官叶沙解释,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非运营车辆的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或乘车人受非运营车辆的驾驶人邀请“搭便车”,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民法典》规定了好意同乘的减责原则,是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承办法官叶沙说,好意驾驶人的无偿搭载也不等于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考虑到善意和无偿的因素,《民法典》第1217条对好意驾驶人的责任有所减轻,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被免责。

  叶沙表示,本案认定非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同样也适用好意同乘规则,这正是司法裁判对营造社会向善的风气、对人民好意施惠行为的支持。同时,本案酌定让原告承担部分责任,也正是基于强化人民的安全意识及尊法守法意识出发,体现了深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工作精细化的要求。

  法官提醒,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楚天都市报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6302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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