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人民币也是有“身份证号码”的!在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多次否认收取被告10万“砍头息”,而人民币“冠字号”竟成为认定原告收取被告10万元“砍头息”的关键证据。因此,法院依法对进行虚假陈述的原告罚款40000元。
泗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小林(化名)与被告小马(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小林称小马向其借款35万元。小马辩称,虽然小林指示其妻子小丽向小马银行账户转账35万元,但小马在小丽转账当天按照小林要求提取现金10万元交付小丽,故实际借款金额为25万元。而小林在三次庭审中均否认其妻小丽收取小马10万元现金。
这起案件的借款金额到底是35万还是25万?难不成小马从银行取出的10万现金就这样不翼而飞了?现金交付又没有证人在场,案件审理陷入“两难境地”……
在案件调查阶段,小马向承办法官李永居提了一句,“我从银行取出10万现金,在外面交付给小丽,我听小丽说她要去某某银行存起来。”
就是这样不经意的一句话,细致的李永居法官一下找到了办案的突破口。“虽然双方现金交付,没有证人在场,但是小马和小丽在银行取、存钱的时间和地点是明确的,可以通过调取银行当天的监控和查询当事人存、取人民币的冠字号来锁定关键证据。”李永居说道。
于是,李法官立即前往小马提到的两家银行,调取借款当日小马、小丽在银行的取、存款明细,并比对相应人民币的冠字号后,发现小马取出的10万元人民币冠字号和小丽存在银行的10万元人民冠字号一致。这时,小林才承认小丽收到了小马给付的1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实际借款金额为25万元。
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陈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小林在实际交付小马25万元借款情况下向人民法院作出交付35万元借款的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行为系属伪造证据之行为,其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违反了诚信原则。综合考量小林的行为性质,造成的影响及认错情况,决定对小林罚款40000元。
【法官提醒】每一张人民币纸币都拥有一组编码,该编码又称冠字号码,一般由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母(又称冠字)和印在冠字后面的阿拉伯数字流水号组成,每张人民币的冠字号都是唯一的,这也成了人民币的“身份证”。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群众,记录冠字号,可以有效解决举证和责任认定问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若在银行柜台或者ATM机取现,是可以查询或打印冠字号的。